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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该如何维权?
悬赏分:0- 提出时间:2008-1-28 16:46:32
中国的改革开放造就了一批企业及企业家,也可以说是中国的企业及企业家在推动着中国的经济大潮滚滚向前。中国目前共有中小企业42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的知识创新技术成果占中国总数的68%,中国的民营企业在中国的经济建设中起到了积极和不可低估的作用。中小企业发展的核心就是企业本身的知识创新能力,创新能力的强弱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具体体现。目前,资金匮乏和专利保护无力是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两大瓶颈。如果说资金匮乏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解决,但知识创新的保护无力也正是中小企业的致命伤。 深圳市凯强力有限公司在起步伊始就遭遇了这重重的一击,凯强力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和生产开采工程机械设备的民营科技企业,公司主攻的液压凿岩机和劈裂机项目,均已获得了国家专利,专利号:〔ZL2005 20054903.4〕〔ZL2005 20120842.7〕。液压凿岩机的技术,目前主要集中在瑞典,美国,日本,德国等几个发达国家的几家大公司手中,由于国外厂家对中国实施了技术壁垒,因此,液压凿岩机在国内是一个非常难以攻克个技术难点,国内很多高等学院及行业专家都曾付出过大量心血进行研究,但均以失败告终。公司研发的液压凿岩机完全是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研发成功;公司研发的液压劈裂机在石材的二次解体中完全可以替代炸药;斩石机可以让石材企业在开采中所遗留的下边角余料得到再生,变成抢手的建筑材料。这几项技术的运用为世界众多的石材,矿产开采企业及建筑,桥梁施工企业带来了福音。在节能和环保方面做出了卓越的贡献。谁也没料到在公司投入大量心血研发的产品才刚刚投入市场时,公司的技术成果就被公司内部人员盗取,大量的复制伪劣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对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不良的影响。公司欲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不法分子的行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路上又碰到种种的法律障碍,使企业的发展一度陷入困境。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头说起,公司法人及投资者方莹,是一个作风严谨,负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远大抱负的中年人。1999年从事机械加工的他,在一次与客户的闲聊中了解到目前石材企业在开采中最头痛的就是钻孔问题,不发达国家一般都用风枪打孔,一把风枪一个小时才钻3-5米,效率非常低。凭着对机械的了解和经验让他动起了这方面的心思。。2000年3月他特邀到液压凿岩机领域的老专家王造石,进行这一问题的研究和实验。为了掌握真实的数据,他们在荒山野岭中有时一呆就是数月。那时,他们白天冒着生命危险做实验,晚上躺在帐篷里忍着蚊虫叮咬讨论实验结果,天天吃咸菜下白米饭,由于在山上,购买不方便,好几次从山下带上去的猪肉都长了蛆,也舍不得丢掉,十几天才洗一次澡,身上都长满了虱子。开始,也有很多人冷嘲热讽,说他想当科学家,说他异想天开,总之说什么的都有。父亲也从当初的理解变成了反对,认为他不务正业。因为每次实验所购材料和设备的费用都是数以万计。父母苦心积攒下来的积蓄在他实验的轰轰隆隆机声和无数次炮响中化为乌有。尽管如此,他毫不动摇,一如既往地沉浸在他的钻研中。2002年春节,当国人都在举杯欢度,合家欢聚的时候,方莹却一个人躲在山上,听着耳边轰鸣的鞭炮声发呆。因为此时实验还没结果,几十万费用已经花出去了,他不知道自己所付出的这一切是否会打水漂,也不敢回去面对家人那期盼的目光。在这其中,他思想上也曾经历过痛苦的斗争和煎熬,继续前行还是放弃?花掉的钱可以再赚回来,但付出的这份心血却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他心有不甘,他不愿落为别人的笑柄。在理想与现实碰撞的痛苦中,他如苦行僧般在他那狭小的空间而又无限大的世界里风雨穿行。用几近疯狂的行动挑战自己身体和智慧的极限。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2004年的5月,终于大功告成。他们所研制的液压凿岩枪通过实践在最坚硬的花岗岩石上钻孔可以达到一分钟一米,那么用同样的风枪一个小时钻3—5米,6—10条风枪一个小时钻孔30-50米,每台风枪能耗为18千瓦,则6—10台风枪耗电为:108—180千瓦,而单条液压凿岩机一分钟一米,一个小时配合好可钻孔30—50米,能耗只有15千瓦/小时,操作人员也可由6—10人减少到2人。当他把这一技术成果告诉外界的时候,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个神话!正当他沉浸在成功的喜悦中时,石场工人一句:“你这个机器再快,还不是要用炸药!”的唠叨话又让他萌生了新的想法。因为在石场做实验多了,经常看到那些石材企业在开采中,用炸药炸时,危险很大,同时,炸开后一大半的石头都被炸烂了,石材的利用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要知道一块石头要几千上万年才能长成,就这么轻易给炸烂了,不但对社会资源是一种浪费对周边环境也是一种极大的破坏。当时在他心里就留下了深刻的烙印。刚好石场工人的一句话又点燃了一直潜伏在他心底欲望:是否可以研制一种替代炸药的机器?说干就干,他和伙伴查遍了全世界关于石材分裂方面的技术和资料,在理论上得到了充分的支持后,又一次投入了分裂机的研发和实验。在后期实在是没钱了,他将父母的退休金也全部押了上去,为了验证机器在各种石材上的使用情况,他们从山东到广西到内蒙一路做实验,2005年8月在得知研发成功的那一刹那,方莹抱着身边两个被烈日晒得跟矿工似的伙伴大哭了起来,身边两个人也跟着大哭。哭完之后三个人又一阵狂笑,三人就这样通过这种方式释放他们压抑已久的情怀,来庆祝他们执着付出而得到的回报。当他用平静的心情将这一消息告诉亲人的时候,细心的家人发现仅仅四多年的时间,一个意气风发的人竞被岁月摧残得老了近十岁。那一刻,家人都悄悄的流泪了!就这样经过四年多的努力,耗资上百万,终于在2006年液压凿岩机和劈裂机两项技术的研发全部获得成功。2005年年底公司将这一新型技术快速的推广到市场上去,并于2005年液压凿岩机和劈裂机获得国家专利。正当方莹再次举债引进设备准备对市场做一长远个规划,将公司做大做强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 在公司产品研发成功后不久,公司就收到消息说在广西也有一家在做液压分裂机,当时公司以为只是同行厂家的正当竞争,并未放在心上。因为我们确信公司现有的技术在国内是处于领先地位,在市场上拥用绝对优势,所以,并没对作过多关注。2006年11月公司一客户来电说,广西搞液压分裂机的好像是我们公司之前的两名工人,价格比我们现在也要便宜。这一事件引起了公司的高度重视,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取证后发现情况属实,公司前员工范XX和刘XX离职后在广西柳州以“搏X”公司的名义,凭图纸进行简单的产品组装并进行市场销售。 公司掌握了他们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后,发现范XX和刘XX不仅是专利侵权,而且涉及到商业刑事犯罪,其因有三:一,因为范XX是2006年春节前辞职离开公司,刘XX于2006年4月底,以回家与一个老师结婚为借口辞职离开公司﹝有两人工资凭据为证﹞。而范XX和刘XX并不属同一省份,结合后来的事实,显然,二人事先已窜通好有预谋的窃取了公司资料。二,当事人在后来网上所使用的宣传照片是公司从未对外公开过的照片,而该照片只有方莹本人电脑里才有储存,并且,公司的技术资料和图片是放在一起的。显然,是刘XX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有预谋的窃取了图片及技术资料﹝有公证处的网页保全为证﹞;三,当事人之一的刘XX不但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了图片及技术资料也有意识的窃取了公司客户资料。因为范XX于刘XX早半年离开公司,范XX离开公司后就已开始制售假活动,范XX制售假的客户中大部分是凯强力公司的前期来电咨询客户,这些来电咨询客户正是刘XX在登记,显然是刘XX将这些客户资料透露给范XX。如若不然这些客户是不可能与当时连工商都未注册,也未在网络上做任何宣传的范XX联系上的﹝有工商登记时间和刘XX当时的客户登记资料笔迹为证﹞。 结合以上几点,公司于2006年6月三次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了案。但事情的进展并非想象的那样顺利,公安机关指出,企业要告员工商业刑事犯罪,必须提供以下两个有力的证据: 1. 确认员工所触及到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 2. 确认员工所触及到商业秘密直接对企业带来的损失要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 鉴于以上两点,公安机关拒绝了公司的法律请求。而公司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出具这两个证明,因为确认员工所触及到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的商业秘密;需要相关的机关来鉴定,其鉴定费要5万多元,第二个证明也需要相关的会计事务所来鉴定,光手续费就要3-5万元,加上其它的调查和律师费要花近20万的费用。首先,法律机关也没有一个明确规定这两项鉴定应由哪个机构来进行才具有权威性,也没有一个具体的收费标准,无数的中介机构都坦言可以操作,让企业真假难辩。如果进入司法程序,在庭审中被告方可以提出原告方的鉴定报告不合理,如此,法院机关则要责成原告方再次按法院指定双方应允的机构重新鉴定。这笔不小的前期取证费用对一个中小企业来说就是难以承载的负荷,如果企业有这个经济能力,可能也就无所谓了。假设是一些资金运转不太好的企业,连这20万都一下子拿不出来,岂不是就只能哑巴吃黄连,白白忍受冤屈,更不要说第二次再拿出几十万来举证了。企业如果举债几十万来打这个官司,最终官司打赢了,企业也因次而破产了,那么,这对企业又有何意义?对一个已经受到侵害的企业来说是否合理?其次,从企业的权利来说,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诉求无门。虽然法律给了企业一个救济途径,并设置了一些“门槛”。但在具体执行中,又因凌模两可的定义被人为的提高了门槛,让企业被拦在了门槛之外,而得不到真正的援助。因为企业只有申诉权没有执法权,所以,前期的相关取证工作,若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企业是很难办到。如果说一个人被打窃了,或一个女人被人强奸了,当他﹝她﹞去公安机关报案时,公安机关会立刻立案并进行处理。该侦察的侦察,取证的取证,抓捕的抓捕,如是正方诬告,则以诬告罪论处。最终以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定论。企业在商业侵害中也是如同此理,受害企业也是弱势方,为什么法律对人权比较重视对企业权利却是如此漠视?现在恶意侵权方不但明目张胆的制造和销售产品,在网络的宣传上也大量的截取公司照片进行技术处理后直接使用到他们的网站上。2008年1月17日《男方都市报》以“中小企业维权关键在取证”的题目对公司事件进行了报道。在文中,恶意侵权方公开对记者叫嚣:你可以去告啊,通过法律来制裁啊!为什么他们如此嚣张和底气十足呢?难道真的是剽窃有理,盗窃无罪吗?我们眼看着造假产品大量流入市场公司却无力制止,只能袖手旁观。就好比一个被打窃的人,却眼看着打窃他的人整天在他面前肆无忌惮的走来晃去。 作为企业的责任是制造好的产品满足社会需求,从而带来企业的稳定增长和持续发展,为员工谋取更好的福利。特别是一个靠知识创新的企业,创新就是企业的核心和根本,但如果企业将所有的智慧和财力都投入到产品的改良和创新上,却被剽窃者盗用,而企业却得不到根本的保护,这对社会,对消费者,对企业来说都是一件很悲哀的事!在这起事件中,我们企业做好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签有保密合同,对图纸技术采取了保密手段,还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企业应该怎么办?所以仅靠企业本身还是很难去杜绝和遏制这类事件的发生。因为企业的发展最终是以人为本,所以,企业一方面要尊重人才,也要培养人才。在实施人才的战略中,雇佣人员无可避免就会接触到公司的一些商业机密,如果没有一把威严的法律之剑时刻在威慑着他们,又加上前面无数多剽窃者相安无事的写照和牟取暴利的影响,大部分的人都是很难从职业道德的角度来规范自己的。也只有依靠法律的手段对我们进行强有力的保护,要把恶意侵权者最大限度地关在笼子里,首先要把法律从无形的笼子里放出来,让法律也要耍一耍威风!通过法律的制裁足以让冒犯者和后来者“刻骨铭心”!试想,如果企业在这方面得不到有力的保护,企业的创新还能进行吗?企业还敢将后面研发出来的产品再投入生产吗?在此也呼吁更多的受害企业能组织起来,成立一个“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类似机构,对侵权者以非法律的形式进行制止,让企业可以良性和有序的发展,这对于国家,对于企业,对于消费者都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 中国在改革开放短短的二十几年中,经济的发展取得了瞩目的成就,这与中国众多的民营企业家的智慧结晶和倾力推动是分不开的。我们渴望良性的竞争,但这种竞争环境的创造,需要相关部门强有力的举措,在新的经济形式下%8
 提问者: xiaoxieok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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