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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07-7-13 14:53:21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民事纠纷裁判,也有刑法保护。朝阳区检察院近几年受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罪名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基本涵盖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所有知识产权类型。 
    看几则典型案件:
  案件一:燕京啤酒为驰名商标
  江某卖假标识获刑一年
  江某购买了47包假燕京啤酒商标标识(每包1万套,包括瓶盖、瓶标和脖标),然后把假商标转手倒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
  有一天,江某伙同其妻薛某在约定地点,以2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汪某出售2万套非法制造的“燕京啤酒”假商标,结果被当场抓获。江某供称,由于燕京啤酒是驰名商标,所以其假商标比较好卖,已获利一万余元。拉上他的妻子一同贩卖,因为交易时不易引起别人怀疑。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根据相关规定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江某夫妇非法销售的燕京商标,在1997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授予“驰名商标”称号。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江某、薛某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江某被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附加罚金,薛某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附加罚金。
    案例二:贩卖盗版光盘、图书
  涉嫌非法经营罪
  1、季某从2007年1月下旬开始,在本市朝阳区某市场内贩卖盗版图书,季某没有出售许可证。2月2日下午4时,季某驾驶面包车装载《易中天品三国》、《于丹讲论语》等1452册盗版图书,准备向雷某发货时,被警方查获。之后从其租用库房内查获《文化大革命纪实》、《七界传说》等盗版图书13778册,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2、齐某在无经营执照、无音像制品出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贩卖盗版光盘,他租赁本市朝阳区某处作为销售批发地、仓库。2007年1月8日7时,齐某在住地以12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出售《赌城攻略》等DVD光盘48张,齐某被当场抓获,从该批发销售地收缴各类盗版光盘14500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盘均为盗版。
    贩卖盗版光盘、图书
  司法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具备音像制品营业执照以及出售许可证的,如其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像制品(即通常所说盗版物品),个人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其行为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由于该罪的认定数额标准要求较高且实践中关于违法所得数额不易认定,故涉嫌该罪的情形并不多。
  二是行为人不具备音像制品出售资质及经营执照的(现实中绝大部分销售盗版光盘图书的案件都属于该种情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销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以及经营图书二千册或者期刊五千本以上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依据这一规定,上述二个案件中的行为人季某、齐某均涉嫌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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