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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利用

发布时间:2007-7-14 10:33:13

    举世瞩目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日益临近,奥运经济所蕴含的巨大商机成为众所关注的焦点。2006年10月31日下午13时在北京召开“北京奥运经济研究会专家委员会成立新闻发布会”,并隆重举办“2008奥运经济与奥运商机高峰论坛”。 
刘森(北京汉衡律师事务所合作人、知识产权部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欧盟中心研究员):
我主要讲的是产权的限制和利用方面,大家知道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向其他知识产权一样,由法律赋予的一种垄断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隆重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在法律规定的意义上才能有效。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规定了范围是,第一点奥林匹克格言、会徽等。第二点就是奥林匹克专家名称。第三个通过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规定和标志。第四个2008奥林匹克专家委员会的名称和规格。第五个是奥林匹克二级酒店和奥委会的规定,还有吉祥物的口号等等。需要标明一点的,就是表明公认的时间和图案。
我的第二个观点就是奥林匹克的保护形式,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条规定,奥林匹克法定人,对奥林匹克享有专用权,专用权有其专用性,侵害知识产权往往不体现这一活动,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有使用权,在别人限定值下可以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任何人不得以商业问题使用知识产权,许我们也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权利限制别人使用商业目的使用和接受。也就是说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权力的限度是有限度的,这个度是为商业目的而使用。
同时根据该条例的第五个条例商业使用的目的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利用奥林匹克的标志,第一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不得写在商议书上。不得将标志用于商业宣传、商业展览,以及一切商业活动等。还有禁止销售奥林匹克标志。应国家商标局的特殊法律专利的保护,规定侵犯这种商标和标志的法律人的侵权行为,旨在说明侵害特殊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在涉及到这个问题,在前面的宣传我们可以看到,北京奥组委提出来的新北京、新奥运,我在后面也看到看到这样的标语,其实这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从奥林匹克会歌、会徽无一不受到保护。我的讲演的第三个部分,就是本次报道的重点,就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限制,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像法国专家说的,世界上根本不受限制的一些权利,没有限制就不存在权利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对商业目的和广义讲,包括欠债的范围,对于为了非商业的使用是受限制的,奥林匹克权利人无权干涉非商业的对奥林匹克进行商业研究,对奥林匹克有关的现象进行研究,为了新闻报道的学习,为了写作的需要等。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方面,可以利用的范围,可以简单讲,学术研究、介绍、评论、新闻报道当中使用,奥林匹克的知识产权,国家机关为实行公务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在奥林匹克的文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文字,为编写到儿童教育书当中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奥林匹克运动会本身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权利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应该是全人类的,更好的发扬奥林匹克的精神,为了奥林匹克传统能够一直发扬下来,并且发扬光大,奥林匹克这一活动需要经济来源,奥林匹克徽章将手续于奥林匹克的所有,解决经济来源的支出。
第六条,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使用,应当有助于奥林匹克的发展。我们可以说!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限制,是出于对公众运动的保护,奥林匹克是全世界共同参与的盛会,如果奥运会离开世界人民的参与,也无法举办,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也无从体现。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型国家,如果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超强保护,将不利于奥林匹克的发展,我们提倡全民的参与,但参与并不仅仅的单纯的掏腰包,捐款,如果单纯理解于此,那么参与的人不会太多,要真正提倡全民参与,应当将其限制法律,而不是无限制的超越法律。
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大家进场馆必须带可口可乐的饮料,我从这个个人的观点认为这是知识产权的滥用,因为知识产权不一定涉及到个人的行为,它是用来规定商家的商业利用,如果自己不带个人的饮品带进场馆,必须带可口可乐,有一种强制消费的限定。所以为了宣传奥运,研究奥运的惯以奥运的标志用放宽一些。我认为在学习知识产权大棒前,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对权利进行分析,调查目的主要是选择奥林匹克,在单位的收取的费用是否巨大,如果是非营利单位,主要目的是发扬光大,收取赞助费范围之内,我认为奥运权利人不应当干涉,应该支持其加强进行。
如果全社会对奥运漠不关心,各单位不团结奥运,不敢宣传奥运,仅靠奥组委宣传,如果靠奥组委一个人宣传,那就是宣传奥组委的团队,不在于宣传奥运,这反倒是不利于奥运会的发展,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观点就是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应当进行保护,但是应当适当地进行保护,保护到合适的程度,保护的范围要根据具体的问题,具体的分析,一味的强调保护公众利益,也会为公众的健康发展带来的负面的影响,保护的程度应当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要有利于奥林匹克的发扬光大。
最后呢,我们用税收的例子,来比喻一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使用价值这方面,可以与税收相比,如果税收可以提升社会价值就希望有更多的税收价值,如果更多的收入损害了经济增长,那么很少有人获得利益,因此我最后的观点就是对知识产权,对提高知识产权应该适当保护,过渡的保护会损害奥林匹克这个伟大的事业,谢谢大家!
                                                                         来源: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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